琼海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海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琼海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10号)和琼海市政府十四届51次〔〕9号、73次〔〕16号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由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主要为成长性好、发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性、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关于企业规模的认定标准。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额度的2.5%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用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铺底资金。琼海市政府财政铺底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一次性投入,“助保贷”办理银行对铺底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发放贷款对象为在琼海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额度为每家企业不超过万元。
第三条 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是琼海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和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专户,协助市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对合作银行认定的入池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发改委、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和市海洋渔业局等中小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助保金”管理业务合作协作机构,负责根据琼海市产业发展规划,向各行业企业宣传“助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银行推荐优秀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对“助保贷”业务进行跟踪;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信用调查、索偿等。
第四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提供50%以上的抵质押担保,并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助保贷”贷款额度2.5%的比例(信用类贷款按获得贷款额度的5%缴纳)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
(二)对还款记录良好的企业,贷款结清后一年可以对代偿后的“企业助保金”剩余部分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琼海市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当“助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六)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按40%、60%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银行有权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七)在实施“企业助保金”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直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代偿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八)“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50%,“助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助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九)“助保贷”业务合作期三年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银行“助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五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六条 “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转入国库。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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