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纠纷海口中院多方调解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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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青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30日消息(记者王天宇)近日,海口中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承办人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近百次电话沟通和多次面对面调解,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据悉,再审申请人琼海市彬村山华侨农场(下称华侨农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海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海生公司)、海口市龙华区华南实验学校(下称华南学校)、海南海恒力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恒力公司)以及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海南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下称印支办)、一审反诉第三人海口琼府实验学校(下称琼府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年10月份开庭审理。

据悉,因该案涉及华侨农场职工社保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裁判结果也将影响到上千名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和教育。此后的两个月,案件承办人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近百次电话沟通和多次面对面调解,询问其他各方当事人对华侨农场提出的调解方案的意见,并对各方差异问题进行反复沟通,后当事人就调解方案基本达成合意。

年3月11日,法庭调解过程中,各方同意解除华侨农场与海生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海生公司与琼府学校之间的租赁合同,但在对海生公司的经济补偿问题上各方产生较大的分歧。不过,经过3个小时的反复磋商,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

协议约定,华侨农场与海生公司年9月2日签订的《海南新星加工厂租赁合同》,年12月28日签订的《海南新星加工厂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解除;海生公司与琼府学校于年6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调解协议签订当日解除;海生公司与琼府学校于年6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自年1月1日至年6月25日期间的租金合计元,均归华侨农场所有;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华南学校代华侨农场向海生公司一次性支付元作为华侨农场对海生公司提前解除《海南新星加工厂租赁合同》、《海南新星加工厂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偿。剩余元由华南学校按照华侨农场与华南学校重新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约定,自年4月起,每月10日前向华侨农场支付元,至年6月24日前付清。经电话沟通,印支办、海恒力公司对上述调解协议没有异议。

海口中院收到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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