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发布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落
点击上方“平安琼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技能人才落户审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四条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交验材料:省委人才发展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受理窗口代为受理后,送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入户手续。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交验材料:学位证书、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交验材料:1、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还应当经过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核查并出具《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结果单》、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外省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评审资料,经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换发省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交验材料:单位工资表证明、银行收入流水单、税务部门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工资性收入的计算时间节点,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缴纳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以上的,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交验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交验材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七)教育部“工程”“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交验材料: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
交验材料:创新创业获奖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交验材料: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学历含获得脱产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人才。
交验材料:学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在国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交验材料:1、具有我省获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外省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评审资料(全国统考且在全国性网站上可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的出具网站查询截图),经市委人才发展局认定并换发省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经市委人才发展局做认定意见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在外省获得中级(不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提供外省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评审资料,经我省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换发省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持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可查询到相关证书记录,还应当经过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核查并出具《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核结果单》、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交验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派出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父母名下房产),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八条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九条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琼海市高层次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9月5日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文件精神,制定琼海市高层次人才及家属落户实施细则。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此高层次人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拨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5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四条年龄在70周岁以下,符合大师级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交验材料:省委人才发展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大师级《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年龄在65周岁以下,退休返聘符合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
交验材料:省委人才发展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下,符合拨尖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落户。
交验材料:省委人才发展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拨尖人才《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下,在我省全职工作的人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总部企业人才)。
交验材料:省委人才发展局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派出所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在琼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父母名下房产),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琼海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琼海任一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琼海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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