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强制性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是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为了确保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年5月底前,提出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需要修订的进行修订、需要整合的进行整合,使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符合国家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要求。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包括省质监局审批发布现行有效的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发布(或管理)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并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督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二)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对所审批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同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对所审批发布的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审定的意见,做好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等相关工作。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对所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审定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修订等相关工作。
(五)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并配合责任部门做好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评估以及整合工作。
五、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上报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各有关部门将所发布或管理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国务院联席会议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平台(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年3月至4月,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对每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开展评估。年5月20日前,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自组织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监督部门和5至7名该领域的专家按《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附件1),对所发布或管理的每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人员都要有文字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四)组织对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和上报。年5月底前,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应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对各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省质监局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进行终审。
(五)组织做好相关标准废止、转化的公示。年6月至11月,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拟定结果,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需废止、转化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并及时将社会反馈意见汇总上报。
(六)组织做好标准的发布工作。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终审结论,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要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需要修订的按强制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方少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符 坚(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国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 洪(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联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湘宁(省水务厅副厅长)
林 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周学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古远新(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朱 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程师)
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整合精简工作,研究解决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符坚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经费来源。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以及标准的转化、修订等项目经费由各责任部门从部门年度预算中调整安排。
附件: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
2.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
一、评估原则
(一)严格限定范围。
根据《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强制性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超范围制定的标准原则上应废止或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二)有限规划标准体系。
根据涉及的安全、健康和环保等因素,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经验,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框架。在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系统开展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三)制定跨领域通用标准。
改变以往针对具体产品制定条文强制标准的做法,优先制定通用性强、覆盖面广的全文强制标准。一个领域内尽可能制定一项或几项基本覆盖本领域所有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标准。针对具体产品的特殊安全要求,可在通用标准中增强补充条款,确有必要则制定专用强制性标准。
(四)明确法律依据和职能。
制定强制性标准应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明确的实施监督或执法部门,或有配套的强制性执行政策或措施,确保标准能执行到位。
(五)技术内容的可操作和可验证性。
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程类标准),或者对相关活动的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在标准类型上属于规范类标准)。
对于规程类强制性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活动步骤、程序等过程应是可操作、可执行、清晰、无间断的单一路径或程序(比如安全生产规程),可证实和可检测的(比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而指南、术语、方法类标准则不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六)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直接关联性。
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与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直接关联,并且能保证强制执行的效果(比如某个产品直接关联健康安全,但并不意味着其每个零部件都要制定强制性标准)。
二、技术评估方法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原则,从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核心内容、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适用性五方面逐项评估强制性标准,得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保留五类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评估时,当顺序较前的评估项目不符合时,则不需再继续评估其后的项目。
表1技术评估方法表
(一)制定标准的必要性。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存在的必要性: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内容是否适合用标准形式来规范;
——内容是否已完全被其他强制性标准所覆盖;
——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
(二)标准的制定目的。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制定目的:
——标准的直接制定目的是否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如果不是,标准中是否有规范性要素针对“安全”、“健康”、“环保”和“社会经济管理”目的。
(三)标准的核心内容。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核心内容:
——标准核心内容是否为相关活动规定可操作的过程;
——标准核心内容是否对相关活动结果规定可验证的要求。
(四)标准的适用范围。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还是“跨领域/领域”;
——如果属于具体“产品/过程/服务”,是否能与其他标准整合后成为跨领域或领域的通用性标准(某些时候,领域或跨领域标准也可整合,整合形成适用范围更广的标准)。
(五)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从以下方面评估标准技术内容的适用范围:
——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充分反映当前技术水平;
——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情况相适应;
——对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如果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还需要依据国家标准评估其内容。
三、技术评估结果到整合精简结论的转化和处理
强制性标准技术评估方法是忽略强制性标准的层级属性(不 (一)废止。
1.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废止”。后续由原发布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发布废止公告。
2.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终止”。后续由下达计划的主体各自发布撤销计划的通知。
(二)转化。
1.评估结果为“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后续按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转化。
2.评估结果为“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单位各自发布调整计划属性的通知。
(三)整合。
1.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前,被整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仍然继续有效。
2.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计划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主体发布撤销计划的通知,有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的,保留其中一项并调整计划内容,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新的制修订计划。
3.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部门否认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该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四)修订。
1.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同时描述主要修订内容。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新的标准发布前,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继续有效。
2.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描述主要修订内容。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新的标准发布前,原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3.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五)保留。
1.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有效”。
2.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执行”。后续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继续执行。
3.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后续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相关快速程序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前,原强制性行业标准继续有效。
4.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后续由原下达计划的部门按照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5.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后续由各地区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如果部门同意后续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在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出台前,强制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如果部门认为后续没有必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地区应将该标准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废止”,并按废止程序处理。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改革方案提出的例外情况。
1.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行业标准之间的整合。
2.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整合(与某某、某某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后续由各地区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之间的整合。
3.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后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地区分别下达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4.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有效”。
5.评估结果为“保留”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计划和地方标准计划,整合精简结论为“继续执行”。
附件2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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