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

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近期,省住建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当地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指导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文件。记者符小霞

  保障对象

  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重点市县

  首批包含海口三亚儋州等9市县

  《实施意见》确定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陵水黎族自治县。非重点市县可在今后根据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以需求为导向,避免无序盲目发展。

  房源筹集

  盘活改造闲置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个人提供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筹集改造社会闲置房源,依托政府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活动等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定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中存量闲置公有住房、周转房,在改造、修缮符合居住条件后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依据相关规定管理。闲置住房小区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建筑面积

  以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租金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施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

  市县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

  监督管理

  租赁合同期限不超3年

  按照“全省统建、分级部署”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政策信息、住房租赁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房源信息核验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功能和服务,有效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租赁住房的供应和需求,提升住房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准入、建设、租住管理、退出等要求。一是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和我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前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三是规范项目租住管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建立保障对象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保障对象进退监管机制,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四是明确项目退出管理机制。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合同期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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