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琼海1男子敲诈勒索获刑 曾向宾馆

【资讯】琼海1男子敲诈勒索获刑 曾向宾馆

琼海1男子以暴力手段相威逼,强行收取2家休闲中心的“保护费”总计达3万元。另外,为索取“保护费”,该男子还伙同数人强行入住1宾馆,时间长达3个月之久,花费达1万多元。近日,海南1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保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振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元的判决。

“不给就砸”强收“保护费”3万元

年6月的一天,王振进找到琼海市嘉积镇温州港保健中心老板郑某某,称其要在该保健中心“看场”,要求老板每个月向其交元“保护费”。遭到谢绝后,王振进前后几次伙同他人,持工具到该中心打砸闹事。郑某某为了不影响正常经营,同意从同年9月开始每个月向其交纳元的“保护费”。王振进共收取该中心“保护费”1万元。

年初的一天,王振进等人找到嘉积镇温福城推拿保健休闲中心以一样的手段要求老板交纳“保护费”。直至年12月,王振进在温福城共收取“保护费”2万元。

“不给就不走”白吃白住宾馆3个月

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振进找到嘉积镇江南宾馆老板潘某某,要求交纳“保护费”,遭谢绝。同年6月1日至9月5日期间,王振进伙同多人住进江南宾馆内,并在该宾馆内强拿硬要财物,总计花费元。另外,王振进等人还常常在该宾馆大厅内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致使该宾馆于年11月被迫停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振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逼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动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办。被告人王振进还伙同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经营的江南宾馆白吃、白住及强拿硬要财物价值元,严重影响该宾馆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动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振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履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振进不服,向海南1中院提出上诉。海南1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应予保持,故作出驳回上诉、保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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